晋建质字〔2017〕27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10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我厅制定了《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 12月18日
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效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在我省注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以及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是指在建筑施工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程实体防护、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文明施工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够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施工项目和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的创建评审管理工作。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创建评审工作委托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创建评审坚持自愿申请、优中选优、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创建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
第七条 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工程项目方可申报示范项目:
(一)施工手续
1.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办理了承诺手续;
2.已经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二)建设规模
1.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同)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
2.单项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3.按标段申报的工程项目,同一时期中标的多个标段,允许一个标段申报。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实行开工申报。申报主体在工程项目开工后,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推荐表》(附件1)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并逐级向省站申报。
第十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示范项目的日常考评和逐级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省站随时受理示范项目申请推荐资料并形成创建档案,并在示范项目创建过程中进行评价核验。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基本完工,即大型机具和施工作业人员全部撤场,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核查确认后并下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完工申报表》(附件2)、项目完成情况、考评结果等验证材料报省站。
第十三条 依据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完成情况,结合评价核验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发布。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审为示范项目: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得分或者监督机构日常抽查平均分未达到85分以上的;
(二)省站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的评价得分低于85分的;
(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未达到优良。
第三章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
第十五条 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十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申报示范企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中成绩突出,各项主要考核指标名列前茅,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行业引领示范效应;
(三)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二级及以上或者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1亿(含本数)以上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申报评审程序包括自愿申报、定期受理、实地核验、评审发布。
第十八条 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3)和相关印证材料,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相关印证材料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告知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自评汇总表、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报表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方面的业绩、信誉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定期受理。每年11月,接受示范企业的申报材料并形成创建档案。
第二十条 实地核验。形成创建档案后、评审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现场评价核验。
第二十一条 评审发布。依据申报主体书面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考评、实地评价核验情况,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审为示范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得分未达到85分以上的;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的现场评价得分低于85分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一年的。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创建评审工作每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将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等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申报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
第二十六条 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创建和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原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优良工地更名为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推荐表
2.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完工申报表
3.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附件1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推荐表
申报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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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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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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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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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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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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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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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申报意见:
项目经理签名: 施工项目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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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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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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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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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完工申报表
申报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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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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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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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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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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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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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申请:截止 月 日,我项目已经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施工作业人员全部撤场,现申请到场核验。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项目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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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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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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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站核验情况:
(公章)
核验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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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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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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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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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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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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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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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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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资质
增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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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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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签字(法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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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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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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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评 审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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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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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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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签字(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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