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建字[2002]300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建总公司:
现将《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厅直有关单位,省建设监理协会
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二期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西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 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简化程序,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审查(初审)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七条 凡在本省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交通、水利、通信、煤炭等专业主管部门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或省直管理的大型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可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母公司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上述专业主管部门或省直管理的大型企业(名单见附录1)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是指:
(一)与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省直管理大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第十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见附录1)所属驻晋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其母公司直接向建设部申请,但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是指:
(一)中央管理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二)中央管理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三)以上(一)、(二)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除上述规定外,上述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及其他驻晋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的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但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
申请资质时,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的14个工程类别提出本企业主项、增项资质的工程类别。除铁路、公路、航天航空及市政公用工程外,其他类别在申报时,工程范围不再细化。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工程类别资质时,考核条件以主项标准为主,但增项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相应人数标准(附录2)要求,其人员、业绩在申报材料中应分类报送。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增项资质可以与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单独申报。< /P>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是注册在本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申请乙级以下资质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是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比例不得少于60%。
专业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过该专业工程监理工作,但应出具有关建设单位、本人所在单位及省有关专业部门或者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规定》第五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标准的前三项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已注册人员应当有原注册单位出具的同意调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并在资质审批后30日内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主项专业职称或从事本专业的经历。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递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任命文件;
(四)企业营业场所证明(租房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七)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件;
(八)其他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件;
(九)所有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劳务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原任职单位和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同意离岗的证明;
(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定级、增项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附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近三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
(四)已完成代表工程业绩的工程概况、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及业主出具的该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资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凡出现填报不符合要求,包括主要数据、印签不全及关键性文字难以辩认等情况时,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附件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对要求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的,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条 申报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接受资质管理部门组织的资质申报考查或者抽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资料等;不能提供的,资质管理部门对该企业的资质申报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资质申请附件材料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其中,企业基本情况装订一册,《监理业务手册》和代表工程业绩材料装订一册。
企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经济技术管理人员较多时,也可以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工程方面资质的相应附件材料,除人员和业绩仅报该专业工程相关方面的以外,其他材料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和十七条的规定。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材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附中文译本。
附件材料的纸张统一采用A4型。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数量为:
申请甲级资质或涉及铁道、民航方面各级资质的,须报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完整附件材料两份。
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须报送《申请表》一式两份,完整附件材料一份。
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甲级资质的,每申请一项,增报《申请表》两份,并增加相应附件材料两份。
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乙级以下资质或铁道、民航方面各级资质的,每申请一项,增报《申请表》一份,并增加相应附件材料一份。
以上申报材料数量是报送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数量,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数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逐步推行网上申报。近期可以暂实行网上及文字材料两种方式进行,但申报甲级资质的,其《申请表》、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情况及监理业绩必须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
第二十四条 《规定》第十三条所称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者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已经完备,符合规定申请程序,明确表示申请材料收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者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者说明之日。
第二十五条 各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所有资质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企业申报、资质管理部门依据不同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初审)并逐级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资质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对申报资质审查合格后,应当以公文形式将审查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一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资质申报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后,送省有关专业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审批。
甲级资质及涉及铁道、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报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建设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直接受理企业申请的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时,应当审查相应材料的原件,并就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
第二十九条 上级资质管理部门审查下级资质管理部门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查(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时,重点审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到资质标准等,并可根据实际,对企业进行实地复查。
省有关专业部门在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时,重点对企业所申报的相关专业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建设部审批的各类各级资质申请必须进行实地复查,但对乙级以下资质的申请,可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三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初审)意见清晰、完整、准确地填写在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审查(初审)意见栏内,并认真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责任卡”,随文件一并报上一级资质管理部门。
对上述规定达不到要求的,上一级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工程监理企业达不到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标准时,资质审批部门可按企业实际达到的级别审批,对申请主项资质达不到最低等级标准时,增项资质不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从受理下一级资质管理部门上报的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以公文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同时,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公告。
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初审的,相关专业部门应从收到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其申请程序与资质升级相同。但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于每年年检工作完成后,将审批结果向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增项或者涉及铁道、民航等专业的各级增项和乙级资质企业申请升级,其资质申请应当依照申报程序于每年一季度年检结束后,3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资质管理部门在资质审批工作中,应当依法按程序办事,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四章 资质年检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其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与资质审批程序相同。
年检时间一般为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
第三十七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建设部规定,由建设部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部。
乙级以下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企业的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部。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年检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工程监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六)年度工作总结;
(七)年度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表;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审查企业资质年检材料后,应当以公文形式将审查结果(含年检总结、年检汇总表、年检审批表、工程监理企业的变更情况等)及企业资质年检资料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企业资质年检资料外,其他资料同时要实行网上报送。
第四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态管理、跟踪监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监理企业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以外,应当记录在案,作为年检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年检结束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限。
第四十二条 年检结束30日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结果。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建设部。
第五章 资质变更
第四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甲级资质企业除名称变更由建设部办理外,其他事项的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但变更结果应当报建设部备案。
乙级以下资质企业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原资质证书;
(三)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有关变更的批准文件和材料(如: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有关证件、简历、任命文件、资质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等);
(五)变更审查审批表。
第六章 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四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每个企业一般只能取得一本正本、两本副本:根据特殊需要,副本可发至四本。
甲级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后有效,乙、丙级资质证书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有效。
第四十七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需增加副本数量的,须以公文形式提出申请。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填报“工程监理企业增加(补发)资质副本审至审批表”与申请报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遗失说明;
(二)申请补办报告;
(三)国家级建设行业或者省级综合类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报纸一份;
(四)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直有关部门或者省直管理的母公司出具的同意补办的文件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加(补发)审查审批表”;
(五)原发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补办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证书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建设部审批。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对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于在申报资质升级(含换证、就位)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升级(含换证、就位),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
(二)在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
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规定,对违法企业进行资质处罚,给予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其中对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的处罚报建设部审批。
第五十一条 涉及资质审查(初审)、审批的各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查(初审)、审批过程中有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质管理部门有弄虚作假的,由上级资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录1:
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
目前是指:
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3、 国家电力公司;
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5、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6、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7、 中国兵器工业(装备)集团公司;
8、 中国船舶工业(重工)集团公司;
9、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10、中国国际信托公司;
11、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12、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省直管理的大型企业名单
目前是指:
1、山西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2、山西省电力总公司。
附录2:
申请增项资质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标准
1、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3人。
2、 冶炼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3人。
3、 矿山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4、 化工石油工程:甲级资质15人,乙级资质10人,丙级资质5人。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6、 电力工程:甲级资质12人,乙级资质8人,丙级资质4人。
7、 林业及生态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
8、 铁路综合工程:甲级资质25人,乙级资质15人,丙级资质5人。
铁路其他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4人。
9、 公路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公路其他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6人,丙级资质4人。
10、港口与航道二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11、民用机场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
航空航天工程:甲级资质12人,乙级资质8人。
12、通信工程:甲级资质20人,乙级资质12人,丙级资质5人。
13、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15人,乙级资质10人,丙级资质3人。
桥梁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7人,丙级资质3人。
燃气建筑安装工程:甲级资质10人,乙级资质7人,丙级资质3人。
地铁轻轨:25人(包括铁道、道桥、机械设备安装、通信信号专业)。
14、机电安装工程:甲级资质8人,乙级资质6人。
|